(2017)冀048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瑞锋、程青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锋,程青旺,王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李瑞锋,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程青旺,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广民,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