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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海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224号罪犯李海燕,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郑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起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4年5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6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李海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燕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田 坤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