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77号沭阳县华之林木制品厂与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华之林木制品厂,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之林木制品厂。被执行人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之林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民终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15元,执行费39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桃江县湘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