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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余某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财保9号申请人:刘某(系受害人刘某某之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余某,男,汉族,住咸阳市三原县。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某所有及驾驶的陕K609**重型半挂牵引、陕J12**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了刘某某、刘某夫妻共有的房产一院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4日12时40分许,余某驾驶陕K609**重型半挂牵引车、陕J12**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由路东路口驶入西环线13km+300m处左转弯时,遇刘某某驾驶陕H101**重型仓柵式货车沿西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2017年5月11日,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合法有据,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耀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暂扣的陕K609**重型半挂牵引车、陕J12**挂重型厢式半挂肇事车辆行驶证件扣押,并通知该车辆管理部门停办相关交易手续,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某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