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环、花某远等与宋某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环,花某远,宋某梅,段某宝,段某园,段某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02号原告:李某环,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花某远,男,汉族,1954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宋某梅,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段某宝,男,汉族,1996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段某园,女,汉族,1995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段某娜,女,汉族,200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朝杰,经理。���托诉讼代理人:朱瑞丽,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环、原告花某远诉被告宋某梅、被告段某宝、被告段某园、被告段某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环、原告花某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环、原告花某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环、原告花某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李某环、原告花某远承担。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