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刑事(2017)辽10刑申14号庞某某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10刑申14号庞某某:你为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非法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本案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训诫书、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庞某某因拆迁补偿问题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受到北京市机关训诫后,仍然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承办人认为,庞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