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荣申、杨送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申,杨送开,曹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申,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申请执行人:杨送开,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曹亚奇,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申、杨送开与被执行人曹亚奇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陪审员 王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