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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全林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清,吴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清,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吴全林,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马玉清与吴全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全林赔偿原告马玉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六万三千五百七十五元一角三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全林负担六百九十五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6月16日先后三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2017年6月16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