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树芳与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芳,王文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852号原告马树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67年02月05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马志庆,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5年11月07日,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文秀,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2年10月0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芳诉被告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树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树芳撤回对被告王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马树芳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