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树芳与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芳,王文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852号原告马树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67年02月05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马志庆,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5年11月07日,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文秀,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2年10月0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芳诉被告王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树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树芳撤回对被告王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马树芳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