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相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75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相召,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本院在执行张相召因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经过查询其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帐户,已扣划被执行人张相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300万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中张相召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