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正义与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义,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正义,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路桥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望城岗社区交通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常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海涛,男,现年53岁,汉族,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郭正义与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正义工资及工程人工费6303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35%计算)。因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郭正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正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郭正义发现被执行人随州三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