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谢昭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昭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昭亮,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昭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昭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至同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昭亮在惠来县神泉镇其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贩卖给林某约10多次、每次20元至50元不等、计重3克;贩卖给许某1次、计重约0.1克、得毒资50元。2016年11月25日1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在谢昭亮家中抓获谢昭亮,现场在谢昭亮身上查获其待售的毒品海洛因16小包、计重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小包、计重2.5克,遂将其带回审查。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谢昭亮身上查获的毒品16小包、计重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毒品7小包、计重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谢昭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昭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至同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昭亮在惠来县神泉镇其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林某;贩卖1次毒品海洛因给许某。2016年11月2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谢昭亮家中抓获谢昭亮,现场在谢昭亮身上查获其待售的毒品海洛因16小包、计重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7小包、计重2.5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谢昭亮身上查获的毒品16小包、计重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其毒品7小包、计重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分别在被告人谢昭亮身上查获的毒品16小包、7小包;以及被告人谢昭亮持有的黑色“三星”手机1部、号码为178××××3922,均予以扣押。2.称量笔录。惠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6年11月25日在神泉边防派出所用称量工具托盘天平对在被告人谢昭亮身上查获的毒品16小包、7小包,在被告人谢昭亮的面前进行称量并照相,称量结果为16小包毒品净重为9.3克,7小包毒品净重为2.5克。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证实从2016年9月份开始至同年11月24日他被同志抓的10多天前,他共向“兆亮”购买毒品海洛因约10多次,每次20元至50元不等约0.1克,他向“兆亮”购买毒品是用他手机号码187××××8713拨打“兆亮”手机号码联系后,他到“兆亮”家门口交易,“兆亮”将毒品交给他。“兆亮”的手机号码他不记得了。经林某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谢昭亮就是“兆亮”,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4.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许证实2016年11月30日的10多天前,他向邻居谢昭亮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后回家分三四次吸食完了。经许某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谢昭亮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证实,被告人谢昭亮持有的手机号码178××××3922的客户为郭某,分别在2016年8月30日至同年11月30日的通话记录情况。其中载明该手机号码多次被林某手机号码187××××8713被叫通话的情况。6.被告人谢昭亮持有的号码为178××××3922的手机短信截图。载明“拿五十元到巷头给老李仔”;“给我物二分拿到巷头,下午买二分才分4,欠半分的,刚才给你充五十元电话费”的短信情况。7.毒品检测报告书3份。分别载明惠来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谢昭亮以及吸毒人员林某、许某的尿液是否含有毒品成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谢昭亮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吗啡成分,林某、许某均含有吗啡成分的情况。8.谢昭亮贩卖毒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及手机照片、称量毒品照片及手机短信截图,经被告人谢昭亮辨认,确认无误。9.鉴定文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化)字[2016]12008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在被告人谢昭亮身上查获的毒品16小包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7小包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谢昭亮。11.抓获经过。2016年11月25日13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来县神泉镇谢昭亮家中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谢昭亮,在其身上查获可疑毒品一批。12.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实,被告人谢昭亮,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神泉镇。13.被告人谢昭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谢供述他手机号码是178××××3922。他有吸食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同志在他身上查获一些毒品和1部号码为178××××3922的“三星”手机。经同志在他面前称量,查获他毒品16小包净重为9.3克,毒品7小包净重为2.5克。这些毒品是他向惠来县隆江镇“塘仔尾”一叫“大哥”的男子购买的,用于自己吸食。林某没有向他购买过毒品,他不认识许某,他没有贩卖毒品。经谢昭亮对混杂照片的辨认,辨认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被告人谢昭亮的辩解,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谢昭亮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查,认定被告人谢昭亮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有证人林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证实其多次用手机号码187××××8713拨打谢昭亮手机号码向谢昭亮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与移动揭阳分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谢昭亮使用的手机号码178××××3922与林某手机号码187××××8713有多次通讯联系能够相互印证;以及查获其待售的毒品,毒品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谢昭亮为逃避罪责,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不认识其邻居许某,均没有证据证实,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2.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谢昭亮的犯罪事实,出示上述证据予以质证,其中主要证据系证人林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证人证实他们向被告人谢昭亮购买毒品海洛因,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谢昭亮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因此,本院只认定被告人谢昭亮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林某,贩卖1次毒品海洛因给许某的事实。对贩卖毒品的确切次数及数量,因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昭亮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查获其待售毒品海洛因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共计11.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昭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二、本案扣押被告人谢昭亮持有的黑色“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