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田亮与段荣、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亮,段荣,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170号之一原告:田亮,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段荣,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林毅,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田亮与被告段荣、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田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