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铁路局机关运贸公司诉王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铁路局机关运贸公司,王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65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局机关运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路14号。法定代表人:桑德华。被执行人王申,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郑州铁路局机关运贸公司诉王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铁路局机关运贸公司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申银行存款1309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