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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平安与肖光珍、陈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安,肖光珍,陈加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安,男,生于1960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被执行人肖光珍,男,生于1942年5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张思训街。被执行人陈加迪,男,生于1943年10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申请执行人李平安与被执行人肖光珍、陈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