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云江诉崔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江,崔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498号原告:李云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宇。被告:崔艳英。原告李云江与被告崔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云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艳英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存在债务关系,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欠款,剩余借款229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崔艳英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原件及《保证书》原告各一份,证明原、被间借款关系真实存在。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崔艳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存在债务关系,2016年6月10日,针对前述债务,被告为原告出据《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2900.00元(其中18000.00元本金,4900.00元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0日间利息),借期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还款时间约定为6个月。《借条》出据后,被告已将2016年6月10日2017年4月10日间借款利息偿还完毕,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为22900.00元的问题,因该借款本金为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且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因此,依据法律规定,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本院将借款本金依法确认为22900.00元。被告崔艳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云江借款本金229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云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0元,由被告崔艳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英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