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忠瑞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瑞,程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8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瑞,女,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程莎,女,住陕西省白河县。徐忠瑞与程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4日,徐忠瑞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84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程莎分三次共给付徐忠瑞19000元。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组织,徐忠瑞与程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程莎立即给付徐忠瑞5000元,2017年9月30日给付前60000元,之后按调解书约定履行;(2)徐忠瑞撤回执行申请。程莎通过其他人转账给付了徐忠瑞5000元,徐忠瑞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和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尊重双方达成的和解约定,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治衡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