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尹逊军、杨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逊军,杨清华,杨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尹逊军,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杨清华,男,汉族,成年人,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杨曙光,男,汉族,成年人,住梁山县。尹逊军申请执行杨清华、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清华、杨曙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逊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4日在被执行人杨清华工作单位扣留工资4900元,因现病退工资不在正常发放。2017年2月14日在东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被执行人杨清华公积金存款账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2月15日、7月3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7年6月5日向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代理审判员 邹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