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美评、杨美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美评,杨美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黄美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评,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杰,男,1991年5月5日,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莉,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0023。主要负责人:王秀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斌,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美金,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杰,男,1991年5月5日,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黄美评因与被上诉人杨美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黄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9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美评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杨美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黄美金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美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美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元,依法减半收取90.5元,由黄美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舒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