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8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栾影与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影,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栾影,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栾影申请执行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送达执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