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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杜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7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