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霍玉平与霍喜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玉平,霍喜平,平山县宅北乡石古洞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278号原告霍玉平,男,1966年5月29日,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喜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勇,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平山县宅北乡石古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霍炳文,村主任。住所地: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玉平与被告霍喜平、第三人平山县宅北乡石古洞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玉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玉平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霍玉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