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与韩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韩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483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经营者:李克,男,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江文涛、朱立,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华,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与被告韩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撤诉。案件受理费1797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凌云园林绿化电脑制图室负担。审判员 庄 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