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薛春梅与威县公安局、威县公安局方营乡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梅,威县公安局,威县公安局方营乡派出所,王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1行初20号原告:薛春梅,女,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威县,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纪志平,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雷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丰学,男,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070804-1。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开放东路13号。委托代理人:刘元杰,该局党委委员、政委。委托代理人:孟祥爽,该局法制大队副队长。被告:威县公安局方营乡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李洪涛,男,该所所长。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开放路路南。委托代理人:王万涛,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兰荣,女,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梅诉被告威县公安局、威县公安局方营乡派出所、第三人王兰荣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薛春梅因双方协调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春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薛战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