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利敏与被执行人张振堂、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5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利敏,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张振堂,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赵丹,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在本院执行李利敏与张振堂、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李利敏对本院允许(2017)豫0305执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张留倍参与分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异议人李利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利敏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利敏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于 风 卫审判员 孟 帆 航审判员 王 遂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