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王梦龙、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王梦龙,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身份证号4110021967********。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梦龙,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后河镇王买村**组,身份证号4110821992********。被告: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工业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王梦龙、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79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