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坤亭、朱会玲等与连儒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亭,朱会玲,连儒安,李雪玲,马彭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38号原告:白坤亭,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朱会玲,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连儒安(曾用名连如安),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雪玲,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马彭灿,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坤亭、原告朱会玲诉被告连儒安、被告李雪玲、被告马彭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会玲、原告白坤亭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会玲、原告白坤亭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