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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016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广东志壹盛机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志壹盛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169之一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志壹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南约开发区李庆洪厂房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1680702。法定代表人:高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育旺,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西侧(珠海市斗门皇妹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扩建车间),组织机构代码证:57974432-3。法定代表人:陈柏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志壹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育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柏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仲平、曾焕南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志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育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柏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6月20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志壹盛机械有限公��的反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志壹盛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仙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增荣人民陪审员  帅健传人民陪审员  李仕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玮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