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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林与被执行人肖文、湘乡市同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林,肖文,湘乡市同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林,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肖文,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湘乡市同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申请执行人李建林与被执行人肖文、湘乡市同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李建林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肖文、湘乡市同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林欠款人民币1257000元。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