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409号原告: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张宗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胜山,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琰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1.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80.5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80.5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昌吉市泰佳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