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唐新义与张邦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义,张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唐新义,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被执行人张邦文,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官塘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新义与被执行人张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1281民初307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