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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武昌、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鹏程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武昌,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鹏程信用社,娄洪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武昌,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鹏程信用社(原虞城县鹏程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负责人:李正敏,该社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洪亮,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成武昌因与被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鹏程信用社、娄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成武昌申请再审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成武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