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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学平与被执行人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平,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金学平。被执行人: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平与被执行人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