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李金根,周洪仙,徐杰圣,徐有良,李金荣,李子仙,樊亚仙,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45315。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建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13868。法定代表人徐杰圣。被执行人李金根,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周洪仙,女,1971年9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徐杰圣,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徐有良,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李子仙,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樊亚仙,女,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72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3372727。法定代表人李金根。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李金根、周洪仙、徐杰圣、徐有良、李金荣、李子仙、樊亚仙、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李金根、周洪仙、徐杰圣、徐有良、李金荣、李子仙、樊亚仙、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洪仙所有的浙H×××××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