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天亚与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亚,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656号原告:王天亚,女,汉族,1989年0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1000006214,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亚与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在其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王天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王天亚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