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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柏兴科与师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兴科,师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598号原告:柏兴科,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元,系甘州区甘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凯,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柏兴科与被告师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兴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6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6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付清。后被告支付12000元,下剩4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师凯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6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0元,下剩46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6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推诿不付,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46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师凯支付原告柏兴科欠款4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柏兴科负担78元,被告师凯负担3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