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荣莲投放危险物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莲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196号罪犯李荣莲,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安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荣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1938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月4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7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本院认为,罪犯李荣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莲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26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田 坤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