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新强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十堰市新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十方院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於定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新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新强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十堰永鑫钙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