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与于贵荣、仲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于贵荣,仲光成,于良君,于慈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1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负责人:孙明杰。被告:于贵荣被告:仲光成,被告:于良君,被告:于慈成,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与被告于贵荣、被告仲光成、被告于良君、被告于慈成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3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