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强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国,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国,男,1970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任建国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强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