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品佳内衣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妮芬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品佳内衣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妮芬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00号原告:中山市品佳内衣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大道3号3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2709XU。法定代表人:杜玉刚,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安妮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莘塘西区工业区志丰工业园第五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文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品佳内衣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妮芬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品佳内衣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诉讼保全费296元,合计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品佳内衣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体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