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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刚、李彩宇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李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彩宇,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刚、李彩宇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7)京01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刚、李彩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刚、李彩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李刚伙同李彩宇、余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东城区国瑞城小区中区×号楼×室内,以殴打、言语威胁及限制自由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刘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李刚支付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李刚、李彩宇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已扣押在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信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出具的客户存款信息、照片、起赃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复印件、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目无国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伙同被告人李彩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钱财,其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彩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李彩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责令被告人李刚、李彩宇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四万元;四、冻结在案的李刚中信银行卡(卡号:×××)内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元及余款并入退赔项及被告人李刚罚金项执行;五、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李刚的上诉理由是: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系传唤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情节,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量刑过重。李彩宇的上诉理由是: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一审量刑过重。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刚、李彩宇未提出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李彩宇犯抢劫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各项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关于李刚所提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系传唤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情节,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量刑过重及李彩宇所提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刚伙同李彩宇采用暴力殴打、言语威胁及限制自由等方式,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付财物,二人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李刚系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口头传唤到案,不成立自首,其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经移交相关职能单位,目前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构成立功,一审法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考虑相关情节,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伙同李彩宇采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彩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李刚、李彩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及对涉案物品处理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刚、李彩宇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炎冰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刘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