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占萍诉朴善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萍,朴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占萍,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朴善英,女,1943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张占萍申请朴善英民间借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占萍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110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