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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某某合作联社与钟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某某合作联社,钟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区某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钟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某某、徐某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6627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740667.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