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康中斌与曾崇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中斌,曾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康中斌,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曾崇胜,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康中斌与曾崇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