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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康中斌与曾崇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中斌,曾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康中斌,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曾崇胜,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康中斌与曾崇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