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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4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宁河区,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李勇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津02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7日,本院刑一庭将财产刑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中对于李勇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