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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常自芳与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自芳,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394号原告:常自芳,女。被告:岳强,男。原告常自芳与被告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自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8000元及利息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被告以生活需要等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至2015年11月28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出具借款78000元的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相关情况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应当在明确被告相关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自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退还原告常自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军人民陪审员李连登人民陪审员焦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