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现住长春市东站滨河社区。被执行人:赵某,现住长春市东站滨河社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某已按照(2013)二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