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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世艮与喻承梦、沈明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艮,喻承梦,沈明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55号原告:王世艮,男,生于1961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承梦,男,成年人,汉族,农民。被告:沈明准,男,生于1955年10月4日,汉族,农民。原告王世艮诉被告喻承梦、沈明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世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艮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世艮负担。审判员  王申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