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张桥与陈晓林、廖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桥,陈晓林,廖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130号申请人:张桥,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丁俊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志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陈晓林,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廖晓兰,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桥诉被告陈晓林、廖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陈晓林、廖晓兰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晓林、廖晓兰的财产在价值23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旻昱 微信公众号“”